圣经分卷分章注解   

霞步


出21

【出21: 1-36】【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……。】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中记载了,当神降临在西乃山上,对以色列众人颁布了十诫以后,神就对摩西说:【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...。】神所立的典章就是以十诫的原则,处理人和人之间各样细节的关系。律法分成三个大部分:诫命、典章和律例。诫命就是上一章所说的十诫,典章就是21-23章所列出的各项民事、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。这些典章是当时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的规范,百姓在典章面前人人平等,并无高低贵贱之分。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记,是人侍奉神的时候,所必须遵守的条例。神首先颁布了诫命,作为律法的原则,接着颁布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细则“典章”,最后才颁布有关人与神之间关系的细则“律例”。诫命是由神直接向百姓颁布的,也是神用指头刻在石版上的,典章和律例都是神吩咐摩西,再由摩西告诉以色列民。典章首先讲到怎样对待奴隶:【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】“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必服事你六年”,“希伯来人”即指以色列人,“奴仆”指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。以色列人在同族之间,因穷困或者债务而卖身为奴,在主人家里必须无偿服事六年。“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”,到了第七年,主人必须无条件释放这个奴仆,不得要求赎金,而让他自由离去。【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。】“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”,“孤身”指他卖身为奴时,属单身的身分,在满了六年之后,仍以单身的身分离去。“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”,他若是与自己的妻子一同卖身为奴,在满了六年之后,也可以两个人一同离去。“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”,他若原属单身的身分,而在服事期间,他的主人配给他一个妻子,妻子也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“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”。主人所配给他的妻子,以及他和妻子所生的儿女,所有权仍属于主人,所以他没有权利携妻带儿女一同离去。


【倘或奴仆明说: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‘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(或译:神;下同)那里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事主人。】“倘或奴仆明说”,即清楚表明他的心意,他因爱他的主人和他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“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”,因“审判官”是代表神,表示在神面前发愿立誓,永不反悔。“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”,穿耳的仪式象征顺服,钉入“门框”象征放弃自由,“他就永远服事主人”。【人若卖女儿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。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,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。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待她如同女儿。若另娶一个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并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。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。’】“人若卖女儿作婢女”,这“婢女”要作主人的妻或妾,“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”。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”,“归自己”就是娶她为妻或妾,“不喜欢她”指日后厌倦变心,“许她赎身”就是容许别人替她赎身。“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”,是指主人背信,违背原来娶她时所作的承诺。“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”,“外邦人”是指陌生人,就是不可把婢女卖给她不同意的陌生人。“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”,主人若选定她作儿媳妇。“就当待她如同女儿”,指不可待她如同婢女。“若另娶一个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并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”,主人若娶两个以上的妻妾,对她们的吃食、衣服,包括同房的事要负责。“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”,被冷落者就可以自由离去,而不需付出代价。【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。】“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”,就是杀人者偿命。“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”,是指人不是蓄意谋杀对方,而是碰巧意外死在他的手中,这样的事故乃是出于神所许可,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。“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”。神所“设下一个地方”,就是后来的“逃城”。后来神在迦南地,特别为他们设立了六座逃城,来保护误杀人的命,免得他们被报血仇的追杀(民35章)。【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。】“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”,指人蓄意设下计谋杀害人命。“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”,“我的坛”指祭坛,蓄意杀人者,即使他寻求神的庇护,也不能如愿,必要治死他。【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】就是殴打父母亲的,必须被处死。【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】“拐卖人口的”,无论已经卖掉或仍未卖掉,只要有拐带的事实,就必须处死。【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】“咒骂父母”也是死罪。“咒骂”就是对待父母的态度恶劣,出言忤逆,甚至开口诅咒,必须被处死。


【人若彼此相争,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,尚且不至于死,不过躺卧在床,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;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。】“人若彼此相争”,就是彼此打斗,无论是“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”,若致一方受伤,“尚且不至于死,不过躺卧在床”,说明情形不严重。“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”。“可算无罪”指不因打伤对方而被治罪。“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”。就是必须赔偿对方因受伤而无法作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,直到全然痊愈,并要赔偿医药费用。【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若过一两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为是用钱买的。】“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”,“用棍子”就是使用器械殴打人。“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”,主人若将仆婢打到当场出人命时,就要受到惩罚。“若过一两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为是用钱买的”。“过一两天才死”,表示主人只是惩戒过重,并非故意杀人。奴隶死亡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,相当于惩罚了,因此不必再接受额外的刑罚。【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后却无别害,那伤害她的,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,受罚。】“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后却无别害”,“坠胎”指因斗殴所引起的流产,“随后”指流产之后,“无别害”孕妇没有其他伤害。“那伤害她的,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,受罚”,就是在斗殴中加害孕妇的对手,必须为孕妇的流产和伤势赔偿损失,其赔偿数额的根据,是“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”。【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,】“别害”指伤害致死,“以命偿命”,指杀人者必须赔上自己的性命。因此人人都要尊重生命。【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】这是司法公正的原则,目的是使惩罚与所犯的罪行相等,避免太严或太松,以达到吓阻犯罪的作用,并非互相报复。【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‘】“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”,“人”指主人,“一只眼”指视觉器官变残废。“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”,眼睛残废了是严重的伤害,作主人的必须因此释放他,使他得到自由。“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”,打掉一颗牙齿,是比较轻微的伤害。“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”,从严重的伤害,到轻微的伤害,就是包括任何一项人体器官的伤害,都得因这个缘故而释放仆婢,让他自由。这是神给被欺压的奴仆的安慰和补偿,他们所得的自由可以弥补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羞耻。


【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无罪。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,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,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。】“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”,无论是人是兽,神必要追讨流血害命的罪(创9:5),因此触死人的牛,也包括任何牲畜走兽,必要处死它。“却不可吃它的肉”,因为用石头打死的牛,肉中有血,而人不可吃血(利7:27)。“牛的主人可算无罪”,因为牛的主人不是故意放任牛伤害人。“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”,牛主知情却未作防范的措施,“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”,因此“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”。但神又给牛主一条出路,若死者家属愿意收“赎命的价银”,牛主就可“照所罚的赎他的命”。这典章背后的原则,是神对人的眷顾和怜悯。【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,必照这例办理。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,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。】“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,必照这例办理”,是指可以依照死者的年龄,计算偿命的价银,合理的赔偿死者家属。“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,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”,“银子三十舍客勒”,大 概是古时奴仆的身价,“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”。付了偿命银之外,那牛仍须处死。【人若敞着井口,或挖井不遮盖,有牛或驴掉在里头,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。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,以至于死,他们要卖了活牛,平分价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,他必要以牛还牛,死牛要归自己。‘】“人若敞着井口,或挖井不遮盖”,中东一带地方取水的井,在井口上放有扁平石头作遮盖之用,取水时推开石头,之后又放回原处(创29:2-3)。人若在挖井或取水后,放任井口敞开而不予遮盖。“有牛或驴掉在里头”,指牛或驴一旦掉落井中,人力无法立即施救,便会淹死。“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”,井主须估定牲畜的价格,以合理的数额赔偿牲畜的主人。“死牲畜要归自己”,至于淹死的牲畜,则归给井主自行妥善处理。“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,以至于死”,两牛相抵触,其中一牛触死另一只牛。“他们要卖了活牛,平分价值,也要平分死牛”,活牛和死牛全都卖掉,所得价银由两个牛主平分。“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”,之前相触的两牛,其中一只牛若是素性喜欢触人,牛主却任令它自由行动,一旦触死人,“他必要以牛还牛,死牛要归自己”。触死人的牛主必须以相等价值的活牛赔偿给死牛的主人,至于死牛则归给自己。由此让我们看到,神的典章即公义又慈爱,而且是那样的完善细致,这些刚刚从埃及出来的奴隶是何等的体会神的眷顾。愿我们也要从神的典章中,感受到神的慈爱和公义,我们也要活在神慈爱的恩典里!阿们!


<关于奴仆的典章>

读经【出21: 1-11】【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必服侍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……。】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的这段经文中记载了,当神颁布了诫命以后,神就吩咐摩西在百姓面前要立典章,主要是关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,严重者要治死,轻则必须赔偿,也教导人尊重人的性命和他人的权益,也使百姓认识这些典章所表明的神的心意。诗篇147:19-20说:【祂将祂的道指示雅各,将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。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;至于祂的典章,他们向来没有知道。你们要赞美耶和华!】以色列因有神所赐的典章,他们就要赞美耶和华!这里的典章首先讲到怎样对待奴仆,【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必服侍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他若孤身来,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。倘或奴仆明说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’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(“审判官”或作“神”。下同)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侍主人。】这是单身作男仆和夫妻为奴仆的典章。“希伯来人”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,是神所拣选的以色列人。“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”,以色列人将自己卖作奴仆,是因为穷困(利25:39)或者债务(22:3)。神在律法中已经为穷人做了周详的安排,【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,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,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。】(申15:4-5)因此以色列人如果陷入饥荒、贫困,甚至要卖掉自己,大都是他们离弃神、不谨守律法,以致招惹神管教的结果。


当时的人一旦成为奴隶,就永远是奴隶,然而神并不甘心祂所拣选的人永远落在管教中、永远作奴隶。所以规定奴仆最多只作六年,第七年就自由了。那些单身来的男仆只能单身出去,与妻子同来则可与妻子同去。对于有些单身来的奴仆,主人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是主人额外给的恩典,当他可以自由地出去时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如果他要自由地出去,他与主人再也没有关系了,也与恩典没有关系了。若他爱主人给的恩典,不愿意离开,他可以继续留在主人家,妻子和儿女也继续属于他。但他须由主人带到神那里,又在家门前穿耳挂记号,永作主人的奴仆。神拯救了以色列百姓,他们已经恢复自由,而神没有忘记百姓家中的奴仆,这典章的细则列出来,就是要给他们每个人恢复自由及身份的机会,我们从这里就可体会出神是满有慈爱,满有怜悯。这些典章是要保障“希伯来人”的奴仆,让他们受合理待遇,所以神将奴仆得自由排在前面,有神的美意。


关于婢女的典章是:【人若卖女儿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。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,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。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待她如同女儿。若另娶一个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并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。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。】“人若卖女儿作婢女”,为奴的婢女是被极度贫穷的父母所卖。因“婢女”常有机会成为主人的妻或妾,所以“婢女不可象男仆那样出去”。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”,就是主人娶她为妻或妾。“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”。指日后厌倦变心,就容许别人替她赎身。“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,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”。“诡诈”指违反婚约。主人若想让婢女作他儿子的妻,便得待她如同女儿。如果主人另娶一个妻,他也要供应婢女所需,包括“吃食、衣服,并好合的事”。主人“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”。这些典章表明神是何等顾念祂的百姓,特别是神如此怜恤贫穷的人。也表明神的心意就是为了让以色列百姓能够自由地敬拜神、仰望神、服事神。所以没有任何以色列人可以被永远剥夺自由,而失去敬拜耶和华神的权利。神付出那么大的代价,行神迹奇事,甚至击杀埃及的长子,带领以色列百姓出埃及,保守他们脱离法老的奴役,目的就是为了让以色列民得自由。因此没有以色列人必须终身作奴仆,因为他是属于神的,被神拯救的。这就是为什么关于奴仆的典章写在开始的原因,因为这段经文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。神怎样白白地释放了祂的百姓,百姓也要白白释放他们的奴仆。而之前我们这些作罪奴的,因着基督叫我们自由,我们就真自由了。今天我们每一位基督徒都是耶稣基督的仆人。为此,愿我们今天都要凡事顺服我们的主,并要以坚定的信心跟随祂,要一生专心事奉祂!阿们!


<关于伤害人的典章>

读经【出21: 12-36】【打人以至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……。】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的这段经文中记载了,关于伤害人的典章,以及物主的责任之典章。这里首先讲到:【打人以至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。'】这里的典章是为保护神所赐予人的生命而设的。“打人以至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”。这正是第六诫命“不可杀人”(20:13)的施行。不论是突然的冲动还是恶意的谋划而杀人,杀人者就要被治死。因为神赐予人生命,也供养人的生命,因而神的典章也保护生命。假如一个杀人犯,之后悔改信了耶稣,他也会得救,但法院判他的死刑还得执行。就如十字架上的一个强盗,他是得救的,可他也得死。“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”。人若不是蓄意谋杀对方,而是碰巧意外死在他的手中,这样的事故乃是出于神所许可,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。神会给他预备一个地方,这个地方就是后来的“逃城”,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往那里。后来,神在迦南地,特别为他们设立了六座逃城,来保护误杀人的命,免得他们被报血仇的追杀(民35章)。但蓄意杀人犯不受此保护。


【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'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'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】这里的典章就是要处死那些动手打父母或咒骂父母的人。“咒骂”就是对待父母的态度恶劣,出言忤逆,甚至开口诅咒,所以必须被处死。虽然今天社会不会判殴打、咒骂父母者死刑,但我们的神必追究!提摩太后 书3:1-2说:【你该知道,末世必有危险的日子来到。因为那时人要专顾自己,贪爱钱财,自夸、狂傲、谤讟、违背父母...。】“违背父母”是末世征兆中的一种,这一典章也让我们反思自己。“拐带人口”的,不论他已卖出,或仍控制在其手下,罪都是一样,因此必要把他治死。申命记24:7也规定:【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一个弟兄,当奴才待他,或是卖了他,那拐带人的就必治死。这样,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】因为“拐带人口”,就是在偷盗人口,目的为赚利,更可怕那些人把拐带来的人,断他们的手和脚或挖他们的眼来乞讨,因此这样的人“必要把他治死”。


关于个人受伤或死亡的典章是:【人若彼此相争,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,尚且不至于死,不过躺卧在床,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;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。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;若过一两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为是用钱买的。】“人若彼此相争,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,不至于死”,如果发生彼此斗殴的情况,虽然大家都有意伤害对方,用石头或是拳头来打,但并没有造成死亡,那打伤他人的人无须处死。“不过躺卧在床,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”。“无罪”指可算为不被治死的罪,但打伤人的罪还在。所以典章说:“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”。不管伤人的一方是否存心伤人,打伤人的总要将受伤的延误了工作作出赔偿,并要负责将他全然医治好。“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”。主人若是殴打奴仆,立刻把他打死了,表示主人是故意杀人,他自己也得要赔命。在神的典章里,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去处死别人,生命的权柄只在神的手中,神也看重人的生命。若奴仆挨打后过一两天才死,表明主人只是惩戒过重,并非故意杀人。奴隶死亡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,相当于惩罚了。【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后却无别害,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。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】在斗殴中加害孕妇的对手,必须为孕妇的流产和伤势赔偿损失,其赔偿数额乃根据:妇人丈夫的要求,以及审判官的秉公断定“受罚”。“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”,就是杀人者必须赔上自己的性命。“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”。这个典章的原则就是,刑罚要与所犯的罪相符,赔偿要和伤害等值,不能多也不能少。


但在马太福音5:28-41中,主耶稣曾引用这里的经文说:【你们听见有话说:‘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。’只是我告诉你们,不要与恶人作对。有人打你的右脸,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;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里衣,连外衣也由他拿去;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。’】主在此告诉我们,在受到伤害的时候,受伤的一方要本着爱,选择放弃自己的权益,宽恕人。【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】这里的“眼”和“牙”,可以指上限和下限。不管大至眼睛,还是小如牙齿,假如你使他受到永久的伤害,就要让他重获自由。这是补偿那些在身体上受到伤残的人,特别是那些在他的主人手下受到严重伤害的人,要立即获得释放。这是神给被欺压的奴仆的安慰和补偿,他们所得的自由可以弥补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羞耻。


【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无罪。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,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,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。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,必照这例办理。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,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。人若敞着井口,或挖井不遮盖,有牛或驴掉在里头,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。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,以致于死,他们要卖了活牛,平分价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,他必要以牛还牛,死牛要归自己。‘】提到两类的牛,一类是平时不触人的,另一类是经常触人的。“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”。牛因触死人,总要打死那牛,也不可吃那牛肉,因为杀人的牛是不洁净的。牛主可算为无罪。“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”,那牛是经常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牛主也知道,但他没有将牛栓好,以至那牛触死人,“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”。因为牛主是因放任牛而故意杀人的。毕竟牛主没有杀人之心,是因疏忽导致他人死亡,所以“若罚他赎命的价银,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”。这是是根据受害者家人的意愿。牛触了死了人的儿女,就要按照上述赔偿法来处理。假如牛撞伤奴仆,牛的主人“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”。“人若敞着井口”,井主若没有将井遮盖妥当,使他人的牛或驴掉入而死,“井主要拿钱赔还牛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”。这是很公平的。这里的典章很具体的说出神如何眷顾人。神不单只眷顾人,并且引导自己的百姓,让他们也学习眷顾人。所以这些典章叫我们更深刻的领会诗篇上的两句话:【人算什么,你竟顾念他?世人算什么,你竟眷顾他。】(诗8:4) 为此,愿我们今天都要像诗篇中的诗人那样,对神说:【耶和华啊、求你将你的律例指教我、我必遵守到底。求你赐我悟性、我便遵守你的律法、且要一心遵守。求你叫我遵行你的命令。因为这是我所喜乐的】!阿们!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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